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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家族式”窃密被判惩罚性赔偿

  • 发布时间:2025-05-30 18:41:00
  • 知产类型: 商标
  • 来源 | 襄阳高新区法院导 语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近日,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尘埃落定,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为新质生产力平稳发展注入“法治定心丸”。案情回顾:员工泄密引发同业竞争原告系一家技术开发公司,在前员工崔某入职签订《保密协议》《劳动纪律确认书》《录用条件确认函》时反复强调不能泄露本公司商业秘密或违反保密协议。然而,原告发现崔某在职期间,其家属持股82%成立某科技发展公司,从事原告同类业务、使用原告合同模板,私自加原告客户微信获取业务,遂将崔某与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侵权必究捍卫竞争秩序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结合双方所提交的证据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提炼了三大争议焦点。原告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经审理认定,涉案客户信息(含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交易意向等)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其一,该信息需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系统收集整理,且未在公开渠道披露,具有很强的秘密性;其二,客户信息可以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具备现实商业价值;其三,原告在员工入职之初便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设置保密警示标识、明确告知保密义务等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反观合同模板内容,其核心条款架构及表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外公开,缺乏秘密性特征,不满足商业秘密...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