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规则:《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司法裁判探索
- 发布时间:2024-11-04 17:15:00
- 知产类型: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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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王华 北京华苒律师事务所编辑 | 布鲁斯裁判文书是法律语言的演绎,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具体化,个案判决的因素或许是个体化的,但由此产生的判决理由和结果却可能影响诸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审查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欺骗性”及导致“误认”,需要以公权力的视角,着眼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而对商标申请及使用者提出更高要求。该条款的认定与适用牵涉各方利益权衡,其裁判规则自然备受关注。本文尝试通过研读近三年已公开的司法案例的结果,总结裁判规则,探索裁判趋势,讨论衍生问题。一、商标基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被驳回的8大细分理由(一)商标标识包含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等特点,但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并不具有该特点,从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例如“喜茶”商标指定使用除“茶;茶饮料”以外的复审商品上,即使用在“面包、加奶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则被认定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的原料中含有‘茶’或其成分与‘茶’有关,进而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1]“钛得Ti及图”使用在“工业用胶水;工业用黏合剂”上[2];“福来鸡”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肉;速冻方面菜肴”等商品上[3];“奥家素食”指定使用在“面条”等商品上[4],均被认定为容易导致误认从而具有欺骗性。(二)商标标识容易使公众对功能用途、种类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构成对公众的欺骗比较典型的像“魔都第一炸”中的“第一”,一般认...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