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3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绥阳县蒲场镇何家副食店,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蒲场镇新街。 经营者:刘洪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绥阳县蒲场镇何家副食店(以下简称何家副食店)因与被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
(2021)沪0104民初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