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4号 原告卡骆驰公司。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P·哈特(Daniel.P.HART),秘书长。 原告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约翰·保罗·麦卡尔维尔(JOHNPAULMCCARVEL),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南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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