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德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仲,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书利,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濉溪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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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初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