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安县皖美电动车厂。 法定代表人:郑福建,该厂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玉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来安县皖美电动车厂因与被上诉人滁州玉花机械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德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松,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濉溪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民,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民终51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德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口王酒业公司)因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6民初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口王酒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德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仲,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书利,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濉溪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