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安县皖美电动车厂。 法定代表人:郑福建,该厂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玉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来安县皖美电动车厂因与被上诉人滁州玉花机械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
(2018)皖11民初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