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23民初2748-1号 起诉人:安徽大浦新农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大浦新农村建设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910609765。 委托代理人:李帆、季红,公司员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收到安徽大浦新农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安徽大浦新农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安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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