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知民立初字第1769号 起诉人刘汉瑶。 起诉人刘汉瑶起诉称:我于2010年9月15日接受李娟委托,至2010年10月21日,为李娟量身定做了一套“击中要害”的智力商品,双方已经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应当只在合同中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范围内使用,作品预期收益408万元,向李娟支付50万元后,其余为智力成果创作报酬。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李娟归还使用费或作品报酬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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