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96民初14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对原告焦作市今达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冠盛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96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豫96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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