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0481民初4392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超市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81民初4391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食品店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确认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0481民初4357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超市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81民初4255号 原告:甲协会 被告:乙店 原告甲协会与被告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81民初4233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点心店 被告:丙小吃店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点心店、丙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81民初6350号 原告:A协会 被告:B茶行 原告A协会诉被告B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23年10月25日、2024年1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912981...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8142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确认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请求将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81民初3185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经营部 被告:丙公司 被告:丁 被告:戊商店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经营部、丁、丙公司、戊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7日追加戊商店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转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于...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7124号 原告:温岭市杰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K9PEF8Y。 法定代表人:颜俊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玺池,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宁阿奇柏德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995657...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81民初3183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经营部 被告:丙公司 被告:丁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经营部、丙公司、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7月13日依法转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2023年5月16日、7月5日、8月22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公司向本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