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20民初17186号 原告: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 第三人:某某公司2。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原告万某与被告某某公司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被告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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