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09民初724号之一 原告:某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中心某某公司2。 法定代表人:储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中心某某公司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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