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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排除式修改权利要求的实践对比
- 发布时间:2025-05-09 18:45:00
- 知产类型: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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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排除式修改来克服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新颖性这一点上,中国的规定比日本要严格很多,这一点也正好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申请人通常希望采用的以区别于现有技术的修改方式。作者 | 石腾飞 中国专利代理师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引言所谓排除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在中国的实践1、通常的情形在中国的实践中,审查员或者法官对于排除式修改的审查依然比较严格,作为通常的原则,这类修改方式如果引入了新的技术内容,则会被认为修改超范围。CNIPA和中国法院给出的官方解释是:排除式修改通常仅适用于下面有限的特定情形。(1)允许从权利要求中排除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例如在权利要求中增加“非治疗目的”的限定。(2)允许排除抵触申请的相关内容使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3)允许排除现有技术而使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所述现有技术是指其所属技术领域与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差很远,解决完全不同的技术问题,发明构思完全不同,所述现有技术对于发明的完成没有任何教导或启示。即,如果现有技术因为偶然占先而导致本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则允许排除该现有技术。除了上述特定情形外,排除式修改由于通常会引入新的技术内容而导致不被允许。例如,比较典型的情形有: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组合物包含组分A和B,对比文件的组合物包含组分A、B和C,导致本申请...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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