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案例丨浙江高院:香港企业与内地企业的字号混淆可能性,应根据多种因素综合认定
- 发布时间:2023-08-23 07:30:07
- 知产类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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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有限公司与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创科实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香港企业与内地企业之间的字号冲突问题,应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判断侵权的时间节点。企业字号使用行为的认定上,若香港企业仅在内地投资设立关联企业,虽不能否认其在内地的商业使用行为,但囿于字号使用方式的局限性及使用范围的地域性,应认定其影响力有限。在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时,应辨别字号使用形态能否与企业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考虑经营范围的重合度、消费群体认知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秉持尊重已有稳定的市场经营格局之理念,在确认相关市场主体均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均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以各自企业字号作为股票简称,不应轻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1595号 二审法院/案号 ...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