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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难辨:拨开企业名称混淆背后的不正当竞争迷雾

  • 发布时间:2025-03-04 22:10:00
  • 知产类型: 商标
  • 作者 | 喻瑛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裁判要旨1.适用企业名称权纠纷还是仿冒纠纷,需要结合个案判断,关键在于该侵权行为是否还包括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利益、误导消费者等影响,仿冒纠纷的侵权的目的、形式、影响更加多样化,更有利于打击市场上“搭便车”的不良行为和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2.老字号企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其背后有着复杂的、特殊的历史因素,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老字号因历史因素发生的中断情形或者未登记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传承者重新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合法权益,被告从中攫取经营资源,抢夺客户,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主观恶意。3.企业名称的范围不应当局限于其进行登记的完整的企业名称,最具识别意义、足以影响消费者区分的简称,理应成为企业名称的核心,实质上代表着权利人在商誉积累上的投入,最能产生识别市场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发挥着与商号同等作用。4.关于“有一定影响”的认定要综合考虑案涉企业在市场上的地域、时间以及人的因素来认定,无论是“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等的获得还是公开出版的书籍的记载,其记载的企业发展历程和企业特色,都可以认定原告商号所具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是显而易见的,恶意模仿甚至直接使用的行为应当被禁止。5.如果某商号足以让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号或者是和他人存在特别的联系,则极有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混淆误认”,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