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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创造性判断中的阻碍结合的因素
- 发布时间:2025-05-13 18:06:00
- 知产类型: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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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将基于《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并总结创造性的判断中阻碍将区别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各种因素。作者 | 陈涛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引言在中国的创造性判断中,《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三步法”。不论是在实质审查程序、复审程序、专利无效程序以及涉及专利有效性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审查员或法官基本上都是基于“三步法”规定的逻辑来判断创造性。“三步法”不仅为审查员或法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判断方法,也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进行创造性争辩提供了多种不同的思路。本文将基于《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并总结创造性的判断中阻碍将区别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各种因素。二、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关于第三步,《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了: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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