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促专商 |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情形下的保护及维权路径
- 发布时间:2025-05-16 18:10:00
- 知产类型:
专利 著作权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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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杜淳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在知识产权领域,同一客体可能同时满足多个不同权利基础的构成要件,因而在多个部门法下均能受到保护。这一情况给权利人带来了两个层面上的法律问题:第一个层面是在知识产权的事先保护和布局方面,选择不同的权利基础作为保护路径将带来不同的保护效果;第二个层面则是在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为遭受侵害的权利客体选择不同维权路径可能获得不同的救济结果。本文将以较为常见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竞合为例,对这两个层面的问题尝试做一分析小结,以期帮助市场主体制定更为全面、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一、针对同一客体的多种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以及(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符合上述标准的“智力成果”自生成之日其在《著作权法》下自动享有保护,期限为五十年[1],不以向有关部门进行著作权作品登记为必要的受保护条件。而在《专利法》下所保护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