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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志明显近似不宜单以显著性、知名度否定近似
- 发布时间:2025-05-13 18:06:00
- 知产类型: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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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周游“美樾丽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再审案件1,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今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年度报告,报告指出,明确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可以作为认定混淆可能性的因素之一,但在商标标志客观上明显近似的情况下,不宜仅以诉争商标知名度较高或引证商标显著性较低否定构成近似商标。一、基本案情2010年,丽橙酒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43类服务上注册“丽橙酒店”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018年,丽之呈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43类服务上注册“美樾丽呈”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申请人认为诉争商标“美樾丽呈”与自身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丽橙酒店”存在近似情况,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对被申请人持有的“美樾丽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经审查后,宣告诉争商标“美樾丽呈”无效。被申请人不服商评委的这一裁定,遂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进而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诉争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丽呈”与“丽橙”在读音上相同,但“丽呈”中的“呈”字与“丽橙”中的“橙”字文字形状与含义差异较大,“丽呈”与“丽橙”在文字构成、含义上并不近似。而且诉争商标“美樾丽呈”与引证商标一...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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